为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的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本管理细则旨在明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的原则、范围、程序和要求,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选用车型原则
1、适用性:公务用车应选用适合公务活动需要的车型,满足公务活动的实际需求。
2、经济性:公务用车应充分考虑经济效益,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维护成本低的车型。
3、节能环保:公务用车应优先选择节能环保的车型,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污染。
4、安全性:公务用车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保障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
选用车型范围
1、根据公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可选用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客车等车型。
2、选用车型应在国家批准的车型目录内,不得选用超标、豪华车辆。
3、各级党政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选用车型目录,并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后实施。
车型目录管理
1、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制度,对车型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2、车型目录应包括车型名称、品牌、型号、价格、性能参数等信息,方便查询和使用。
3、各级党政机关应定期对车型目录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选用车型符合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
选用车型程序
1、申报:各级党政机关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的需求。
2、审核:上级机关对申报的车型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
3、批准:审核通过后,上级机关对选用的车型进行批准。
4、采购:按照批准的车型进行采购,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5、验收:采购完成后,对车辆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采购要求和政策规定。
监督与责任追究
1、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的监督机制,对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本管理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各级党政机关应定期对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上级机关应加强对下级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附则
1、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各级党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后实施。
3、本管理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所有。
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是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的重要举措,各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本管理细则,确保公务用车的选用符合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通过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为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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